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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宗发〔202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我局制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宗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规定,明确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宗发〔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我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于2019年4月1日起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9年1月26日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第三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 一、什么是宗教用地? 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宗教用地是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寺院、道观、教堂清真寺等宗教自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6日 宗 教 事 务 条 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