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基督教柏杨树堂

 

以法治思维引领和规范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治理逻辑与实践路径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5-10-16 17:57来源:微言宗教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EOH98nQ_9g9815lAmO2zwA



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宗教事务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2000年公布、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25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修订《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细则》的颁布,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涉外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新旧《细则》,并结合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深入剖析新修订《细则》所体现的治理逻辑与实践路径。

一、新修订《细则》的治理逻辑

与旧版《细则》相比,新修订《细则》不是简单的条款增排删,而是体现了更为系统、清晰的治理逻辑。它以法治思维为引领,构建起一套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涉外宗教事务管理体系。


(一)坚守法治底线,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新修订《细则》总则第五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首次明确写入“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得利用宗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这不仅是对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原则的重申和细化,更是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序良俗置于首要位置的鲜明体现。此外,新修订《细则》第二十九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详细列举了十一项禁止性行为,相比旧版《细则》第十七条的八项内容,新增了“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中国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活动”“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等内容,精准回应了当前全球范围内宗教领域的新挑战,为防范和打击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有力地筑牢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治屏障。


(二)平衡权益保障与规范管理,实现“放活”与“管好”的统一。保障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宗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细则》在第四条重申了“尊重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原则。然而,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新修订《细则》的核心治理逻辑,正是在于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实现对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有效规范和引导,从而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最具代表性的是对“集体宗教活动”的管理。旧版《细则》第七条对此规定较为笼统,仅指出可在“认可”的场所或“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新修订《细则》则用整个第二章的篇幅,构建了一套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路径:


第一,明确了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实现途径。新修订《细则》明确了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举行专场活动,或在寺观教堂无法满足需求时,申请设立临时地点。这为外国人的集体宗教活动需求提供了清晰的选项。


第二,创新性地引入了“召集人”制度。新修订《细则》第七条明确要求由三名以上在华外国人作为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明确其法律责任与义务,从而确立了清晰的责任主体。


第三,针对两种不同路径设置了差异化的管理模式。对于使用现有寺观教堂的,采取的是向市级宗教团体申请、签订协议并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管理方式(第八、九条),程序相对便捷;而对于新设临时地点的,则规定了向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的严格审批程序,要求提交包括召集人承诺书、场所安全证明在内的多项材料,并明确了审批时限与地点有效期(第十一至十三条)。


这一整套闭环的管理流程,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较为原则性的条文(第四条)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范,既为境内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管理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执法依据,实现了从模糊管理向精准治理的转变,有效达成了“放活”与“管好”的平衡。


(三)厘清主体责任,构建多元共治的管理格局。旧版《细则》的管理模式更多依赖于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新修订《细则》则通过引入新的制度设计,厘清了政府、宗教界、外国人集体等不同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旨在构建一个政府依法监管、宗教界协同管理、外国人集体自我约束的多元共治格局。


第一,明确宗教界的协同作用。新修订《细则》多处强调了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管理中的协同作用。例如,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活动需向宗教团体提出(第八条);邀请中国教职人员主持仪式需经宗教团体同意或安排(第十五、十九条);宗教交往活动需通过宗教团体进行(第二十条)。这充分发挥了我国宗教界的协同作用。


第二,压实场所方的管理责任。新修订《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为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服务的寺观教堂和临时地点建筑设施的提供方,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由此,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细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与服务职能。新修订《细则》规定了省级、市级、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在临时地点审批和管理中的分工与协作(第十三条),并设定了明确的审批时限(第十三、二十二条等),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各方违法后果(第三十条),确保管理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标志着政府的角色转变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协同高效的监管者与服务者,为整个共治格局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新修订《细则》的实践路径

如果说治理逻辑是新修订《细则》的“灵魂”,那么其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就是保障治理逻辑落地的“骨架”。新修订《细则》为各方主体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实践路径。


(一)系统化管理集体宗教活动,路径清晰规范。对集体宗教活动的管理是新修订《细则》的最大亮点,它彻底改变了旧版《细则》的模糊状态,提供了一整套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第一,申请与备案。无论是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活动,还是申请设立临时地点,新修订《细则》都规定了明确的申请主体(召集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这种程序化的规定,增强了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和透明度。


第二,协议管理与动态监管。对于在寺观教堂举行的活动,要求场所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各项事宜并报备(第九条)。对于活动的临时地点,不仅设定了最长两年的有效期,还规定了召集人、活动方式等变更需提前申请(第十三、十八条)。这些措施实现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的全链条覆盖。


第三,主体责任与活动边界。新修订《细则》不仅对召集人提出了现场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要求(第十四条),还首次明确了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寺观教堂或临时地点建筑设施提供方负有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的义务(第十七条)。此外,明确规定除被邀请的中国教职人员外,集体宗教活动仅限境内外国人参加(第十六条),划定了清晰的活动边界。这构建了一个由召集人自我管理、场所方协同监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的多方共治、责任明确的管理闭环。


(二)精细化规范宗教交往活动,堵塞管理漏洞。新修订《细则》对宗教交往活动的管理也进行了大幅度的细化和完善。


一是规范讲经讲道。旧版《细则》第六条对外国人讲经讲道的规定较为简单。新修订《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则根据其入境身份(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其他身份)设置了不同的邀请和审批程序,并首次对被邀请人提出了明确的资格条件要求,如“无敌视中国的言行,无宗教极端思想倾向”等,从事前环节加强了风险防范。


二是量化管理宗教用品入境。旧版《细则》第六条对携带宗教用品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新修订《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则做出了细化规定。一方面明确界定了“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如书刊每人每次十册以下),使海关执法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对于超出合理数量的,建立了一套“接收单位申请—宗教团体同意—宗教部门审批—海关凭批件放行”的闭环管理流程,实现了对大批量宗教用品入境的有效管控。


三是明确特定交往条件。针对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合法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的交往活动,旧版《细则》第九条仅作了原则性的审批规定。新修订《细则》第二十八条则对此类交往设置了明确的“准入门槛”,要求外方组织需“对中国友好”“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或者身份”“无不良记录”等,并规定了详细的申请材料。这一规定将模糊的审批转变为清晰的资格审查,有效防范了与背景不明、性质可疑的境外组织进行交往的风险,为规范此类特殊宗教交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全方位强化法律责任,提升法律威慑力。新修订《细则》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将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紧密衔接,加强了刚性约束。


第一,责任主体全覆盖。新修订《细则》第四章不仅规定了对违法外国人的处理,还明确了擅自设立临时地点、为违法活动提供条件、宗教界违反规定以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不同情况的法律责任,实现了责任主体全覆盖。


第二,处罚依据明确。新修订《细则》的法律责任条款大量援引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使得处罚措施与国家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法规保持一致,形成了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


第三,处罚措施与管理环节紧密挂钩。新修订《细则》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再是笼统的惩戒宣告,而是与前文具体的管理制度设计一一对应。例如,第三十二条针对在寺观教堂或临时地点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规定了从“责令改正”“撤换召集人”到“停止活动”的阶梯式处罚措施。这种设计确保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的有效衔接。


新修订《细则》是我国涉外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刻把握了新时代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清晰地展现了“坚持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抵御渗透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的治理逻辑。其所提供的精细化、程序化的实践路径,不仅为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境内外国人合法有序地开展宗教活动提供了清晰的行为规范。随着新修订《细则》的贯彻实施,我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必将迈上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台阶。


(作者徐静,南京警察学院教授。本文系 2025 年度南京警察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公安院校学生职业意识培育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ZD25003)


(本文系独家原创,任何媒介转载须注明来自微信号“微言宗教”,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5年第9期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镇柏杨树社区蓝色晶阁北一层18-20号
邮箱:bysjdj@163.com             电话:18603480910
手机站:m.bysjh.com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晋(2024)0000029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看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