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治理逻辑是新修订《细则》的“灵魂”,那么其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就是保障治理逻辑落地的“骨架”。新修订《细则》为各方主体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实践路径。
(一)系统化管理集体宗教活动,路径清晰规范。对集体宗教活动的管理是新修订《细则》的最大亮点,它彻底改变了旧版《细则》的模糊状态,提供了一整套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第一,申请与备案。无论是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活动,还是申请设立临时地点,新修订《细则》都规定了明确的申请主体(召集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这种程序化的规定,增强了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和透明度。
第二,协议管理与动态监管。对于在寺观教堂举行的活动,要求场所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各项事宜并报备(第九条)。对于活动的临时地点,不仅设定了最长两年的有效期,还规定了召集人、活动方式等变更需提前申请(第十三、十八条)。这些措施实现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的全链条覆盖。
第三,主体责任与活动边界。新修订《细则》不仅对召集人提出了现场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要求(第十四条),还首次明确了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寺观教堂或临时地点建筑设施提供方负有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的义务(第十七条)。此外,明确规定除被邀请的中国教职人员外,集体宗教活动仅限境内外国人参加(第十六条),划定了清晰的活动边界。这构建了一个由召集人自我管理、场所方协同监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的多方共治、责任明确的管理闭环。
(二)精细化规范宗教交往活动,堵塞管理漏洞。新修订《细则》对宗教交往活动的管理也进行了大幅度的细化和完善。
一是规范讲经讲道。旧版《细则》第六条对外国人讲经讲道的规定较为简单。新修订《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则根据其入境身份(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其他身份)设置了不同的邀请和审批程序,并首次对被邀请人提出了明确的资格条件要求,如“无敌视中国的言行,无宗教极端思想倾向”等,从事前环节加强了风险防范。
二是量化管理宗教用品入境。旧版《细则》第六条对携带宗教用品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新修订《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则做出了细化规定。一方面明确界定了“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如书刊每人每次十册以下),使海关执法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对于超出合理数量的,建立了一套“接收单位申请—宗教团体同意—宗教部门审批—海关凭批件放行”的闭环管理流程,实现了对大批量宗教用品入境的有效管控。
三是明确特定交往条件。针对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合法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的交往活动,旧版《细则》第九条仅作了原则性的审批规定。新修订《细则》第二十八条则对此类交往设置了明确的“准入门槛”,要求外方组织需“对中国友好”“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或者身份”“无不良记录”等,并规定了详细的申请材料。这一规定将模糊的审批转变为清晰的资格审查,有效防范了与背景不明、性质可疑的境外组织进行交往的风险,为规范此类特殊宗教交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全方位强化法律责任,提升法律威慑力。新修订《细则》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将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紧密衔接,加强了刚性约束。
第一,责任主体全覆盖。新修订《细则》第四章不仅规定了对违法外国人的处理,还明确了擅自设立临时地点、为违法活动提供条件、宗教界违反规定以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不同情况的法律责任,实现了责任主体全覆盖。
第二,处罚依据明确。新修订《细则》的法律责任条款大量援引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使得处罚措施与国家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法规保持一致,形成了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
第三,处罚措施与管理环节紧密挂钩。新修订《细则》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再是笼统的惩戒宣告,而是与前文具体的管理制度设计一一对应。例如,第三十二条针对在寺观教堂或临时地点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规定了从“责令改正”“撤换召集人”到“停止活动”的阶梯式处罚措施。这种设计确保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的有效衔接。
新修订《细则》是我国涉外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刻把握了新时代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清晰地展现了“坚持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抵御渗透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的治理逻辑。其所提供的精细化、程序化的实践路径,不仅为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境内外国人合法有序地开展宗教活动提供了清晰的行为规范。随着新修订《细则》的贯彻实施,我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必将迈上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台阶。
(作者徐静,南京警察学院教授。本文系 2025 年度南京警察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公安院校学生职业意识培育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ZD25003)